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3-25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
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
3、税法所规定的定额或定率费用扣除标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地税个〔1998〕290号
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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