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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5号


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1〕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在部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范围和时间 


  积极推进银行函证业务的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加强函证过程控制,切实解决个别函证不实、效率不高等问题。推动银行函证业务在实现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基础上,逐步向数字化函证过渡。 


  试点范围包括中央企业所属32家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上市公司,不包括其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为试点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试点会计师事务所),为试点上市公司开立账户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具备试点基础的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银行函证第三方数字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参与此次试点工作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至4月,即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 


  二、试点内容 


  (一)推动落实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 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 财会〔2020〕12号及《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 财办会〔2020〕21号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格式和程序开展银行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 


  试点银行应根据财会〔2020〕12号财办会〔2020〕2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格式、程序要求,接收与处理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函证,并统一规范本行的回函格式。 


  (二)有序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试点银行应分别整合内部函证申请和回函业务,集中开展银行函证工作,保障函证质量,防范舞弊风险。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在试点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由总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专门机构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发出询证函之前,与试点银行做好协调、对接工作。 


  试点银行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试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工作流程、集中回函的分行和回函方式(电子或纸质)、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试点银行应在工作人员配备、内部流程优化等方面为试点提供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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