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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人社规〔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一次办好”有关要求,解决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切实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6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就业创业政策申办门槛


  (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问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负责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的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为1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对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除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工商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比对已注销(吊销)、变更法人的,终止创业时间以注销(吊销)、变更法人数据记载时间为准,由原受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追偿剩余扶持月数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原资金拨付渠道退回。


  (二)关于小微企业界定问题。对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涉及小微企业界定的政策,各区(市)在受理审核时,应首先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询不到的,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http://xwqy.gsxt.gov.cn)查询,对查询结果存在的,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三)关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设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从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领核定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时,新招用人员合并计算。


  (四)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问题。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关于异地经营现场核实问题。对一次性创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涉及现场核实的政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按规定到注册登记地申领享受政策。建立异地协查机制,由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现场核实异地协查函》(附件1),由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核实并将现场核实结果函告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涉及异地核实的政策,受理审核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关于创业担保贷款问题。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聘备案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者创办实体后又创办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对待)。贷款期满后一个月内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逾期息及罚息不予贴息,只贷一次。


  (七)关于港澳台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问题。自2018年10月9日起,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港澳台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八)关于创业孵化周期问题。健全创业孵化机制,对经评估确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或孵化需要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可将创业孵化周期延长至最长5年,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及退出机制。对经认定的市级及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按规定重点对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和创业服务效果等进行复核评估并作为核拨奖补资金的依据和基本条件。推动孵化载体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对创业实体存活率、创业孵化成功率、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等作为绩效考核和评优评奖指标,不再作为核拨奖补资金的基本条件。


  (九)关于审核备案问题。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岗奖励等就业创业政策,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不再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保障技校)备案。


  (十)关于审核办理和拨付时限问题。对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障补贴、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补贴类业务,按两个批次进行审核拨付。每月15日前受理(含补报,下同)的业务为第一批次,每月15日后受理的业务为第二批次,自每批次最后受理的日期至发放补贴的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创业担保贷款可延长到最长30个工作日。业务受理之日是指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服务对象“受理通知书”之日。


  二、简化工作流程


  (十一)简化稳岗补贴申报流程。稳岗补贴实行全程网上申请。企业登陆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申请并上传《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报告》,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推送的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的裁员率、可享受稳岗补贴比例等信息进行核实,生成《青岛市企业稳岗补贴审核明细表》。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推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对于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企业上年度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并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反馈给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核定企业可享受的稳岗补贴金额,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形成《青岛市企业稳岗补贴发放明细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按规定将稳岗补贴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十二)简化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流程。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实行网上或现场申请。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也可到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现场申请。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根据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推送的信息或现场受理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由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约,会同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反担保情况等进行现场核实,确定贷款额度。与申请人预约到核定贷款额度的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三)简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流程。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环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者,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月10日前,将及时足额还清贷款的申请人还本付息信息导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应贴息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十四)简化失业登记流程。取消失业登记前的就业指导培训,各区(市)不得将就业指导培训作为失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拟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可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就近到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十五)简化就业指导流程。有就业指导需求的劳动者,可通过青岛就业网参加就业指导,也可就近到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现场就业指导,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六)简化就业登记流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不再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作为前提条件。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即可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对初次就业的新成长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不再要求其先办理失业登记。


  (十七)简化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流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实行网上登记,拟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登录青岛就业网,由网络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家庭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判定为登记成功。对于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从业人员,网上登记需输入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确认劳动合同、从业岗位等信息。


  (十八)简化家庭服务业补贴申报流程。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实行全程网上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录入从业人员申报信息,经系统比对无误后提交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化原则,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


  三、精简证明材料


  (十九)严格精简到位。自2018年8月1日起,取消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企业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21项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所涉及的49件证明材料,具体精简证明材料见《简化证明材料一览表》(附件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精简后不需要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对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服务对象增加证明材料,确保全市标准一致、统一规范。对精简材料不到位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十)关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工资问题。自2018年起,服务对象申请(含补报)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等,不再提供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工资明细表,但需提供本单位工资发放有关凭证。


  四、推进便民服务


  (二十一)推行全程网办。全面推行网上经办、全程网办。自2019年1月1日起,35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目录见附件3)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服务对象可通过网上申请,实现网上审核、网上办结。


  (二十二)推行全市通办。自2019年1月1日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26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见附件4)打破区域限制,服务对象可就近到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青岛就业网、智慧人社APP、自助服务等渠道提交就业创业业务申请,实现全市通办、无障碍受理。2019年底前,所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全部实现全市通办。


  (二十三)推行“一站式”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外服务场所推行“一站式”服务,窗口设置自助服务区,服务对象到服务场所办理公共就业创业“一次办好”事项时,如果申报事项不属于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事项,应采取帮办代办的形式,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到自助服务区通过网上办理,确保群众少跑腿。


  (二十四)推行“全链条”办理。对公共就业创业业务进行深入梳理,以群众办理“一件事”为标准,对分散的事项按办理流程进行优化整合,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逐步实现关联事项“一链办理”。


  (二十五)实行受理告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服务对象业务申请后,对不能即时办结的就业创业业务,应为服务对象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需要现场核实的业务,服务对象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的,在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反馈服务对象:“您的业务已提交,请于2个工作日内登陆青岛就业网查看受理结果”,自服务对象网上申请之日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青岛就业网反馈“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说明未通过原因;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即时为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未通过的,说明未通过原因。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业务,服务对象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的,在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反馈服务对象:“您的业务已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于2个工作日内与您预约现场核实时间”。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接收。自服务对象提交申请(含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之日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与服务对象预约现场核实时间,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现场核实通过的,当场为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说明未通过原因。


  五、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快审核发放。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不得以按批次审批等为借口拖延审核发放。对逾期未能完成的业务,各区(市)要做出书面说明并留存,情节严重的,市级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十七)搞好工作衔接。按照“一次办好”工作要求,为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办事难、跑腿多、材料多等急切问题,许多办事流程和携带材料得到了优化精简,各区(市)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中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搞好工作衔接。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建立起上下联动、左右互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十八)做好宣传发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汇总编印就业创业政策“一次办好”服务指南,向群众和企业发放,并在窗口显眼位置摆放,方便群众取阅,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早了解、早准备,切实提高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十九)加强业务培训。“一次办好”服务事项向社会公示后,许多办事流程、携带材料等都有了较大变化,各区(市)要列出培训计划,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分主题、分批次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和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确保窗口服务在人手配备、服务水平等方面与“一次办好”的改革需求相匹配,确保各项政策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到位。


  (三十)强化资金监管。为确保就业创业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办法,形成一套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现场核实异地协查函》.docx


          2.简化证明材料一览表.docx


          3.2019年1月份全程网办事项清单.xls


          4.2019年1月份“全市通办”事项清单.xls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4日


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8-12-04发布日期2018-12-11索引号00511815500000097000098编号青人社规[2018]22号  
  2018年8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提出“一次办好”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务环境,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充分了解一次办好改革、就业创业政策落实、业务经办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局有关处室单位先后两次召开座谈会,收到区市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共50条。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青人社规﹝2018﹞22号文件,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文件共30条,涉及五个方面:


  一、关于降低就业创业政策申办门槛。涉及10个方面政策:


  一是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问题。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将创业扶持期限由2年调整为1年,对于文件下发前原为扶持期限2年、目前仍在扶持期限内的创业者,扶持期限统一调整为1年。同时,明确了终止创业的具体情形和计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