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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人社发〔201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11.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7日 
 

潍 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民营经济座谈会精神,加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帮扶力度,结合人社部门职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测算论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为全省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参考;省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政策宣传,促进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科)

 (二)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劳动关系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三)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 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010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在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具体截止时间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执行。(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