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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222号2006-5-17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如何进行税务管理的请示》(台地税发[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二、根据《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了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成本,即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已经成为与房屋原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