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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甘政办发〔2021〕83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备案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严把备案信息核实关口,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设施用地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和用地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机构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信息。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的监督检查,公办养老机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用途或者拆除养老服务机构的,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及时建设或置换。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台账整改清零。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许可(审批)与登记、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民政部门牵头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人社部门牵头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教育部门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民政部门牵头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五)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审计部门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保部门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发改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六)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牵头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评估,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各级编办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七)加强应急处置监管。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督促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民政等部门报告。

(八)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2022年底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员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明确主体,凝聚监管合力

(九)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6月底前,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机构法人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发展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十二)营造社会监督环境。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公开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举报投诉热线,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不断完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助机制,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的掌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