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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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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