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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0日


  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结合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破解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保障本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明确统筹实施办法及要求,合理控制统筹实施规模。


  ——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总体目标。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全市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是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区要改进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确保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区要切实转变用地理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在项目选址论证过程中,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


  (三)完善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国家统筹为辅落实补充耕地的管理机制。


  各区对建设项目首先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立足自行平衡为主,因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


  申请国家统筹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测算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年申请一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在国家下达全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范围内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所需资金,明确各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区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市级财政。


  (四)建立市域补充统筹调节机制。


  各区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使用国家统筹指标,年度没有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区,可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在市域内调剂,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指标调入区,调剂价格与国家统筹价格一致。指标调出区人民政府与调入区人民政府自行签订调剂协议,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五)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国家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不能超过国家统筹价格,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价格为准;其他项目用地由各区自行确定,可采取统一限价交易或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不能超过国家统筹价格2倍。


  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向项目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做好统筹安排,测算耕地开垦资金,由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上交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多策并举提升占补平衡能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依法依规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细化措施,保障工作效果。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晰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责任;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统筹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合理测算需国家统筹规模,足额筹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三)强化监管和考核,抓好工作落实。


  补充耕地易地统筹已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易地统筹信息管理,将易地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缴纳等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易地统筹涉及区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区规划耕地保有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区××年关于申请补充耕地

国家统筹的报告(参考提纲)


一、申请理由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阐明本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实现程度和存在困难。包括规划期内本区剩余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严控耕地占用采取的主要措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批而未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补充耕地潜力及缺口、上年度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使用情况等。

  二、申请规模

  主要说明年度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说明年度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国家统筹需求规模。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项指标可一并申请国家统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项单独申请。

  三、资金缴纳承诺

  主要说明根据申请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取标准,应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金额和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涉及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单列说明,积极申请国务院同意降低收取标准。


附件2


××区××年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表


申请单位:××区人民政府(盖章)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总体概况

类型

耕地数量

水田规模

粮食产能

规划期剩余年限内资源情况

补充耕地潜力

建设占用耕地

补充耕地缺口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

使用情况

上年度批准统筹规模(含结转指标)

目前剩余统筹规模

本年度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

其中:

城市建设需求

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合计:

项目清单

项目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耕地数量

水田规模

粮食产能

城市建设

1

……

n

基础设施建设

1

……

n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函
津规资源函〔2023〕249号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8〕10号)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鉴于国家正在制定改革占补平衡管理的文件,经研究,在国家和本市新政策出台前,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继续按该文件执行。

此函。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tzgg/202311/t20231102_6446109.html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