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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4]10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0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6-9 财税[2004]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