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建议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人防、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筹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出租。各区政府(管委)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出租;经区政府(管委)同意,也可以向辖区外符合条件的居民出租。居民属地的界定以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十条对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一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出租情况应当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及所有权人;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三)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户口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出具《威海市区廉租住房补贴资格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新就业大学生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第十九条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凭证,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配租与承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及运营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配租对象按照公布的配租方案,持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进行意向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完成意向登记的配租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配租对象,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与承租排序。摇号方式、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承租对象与承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承租对象按照承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配租对象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新就业大学生,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租赁合同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政府和各区政府(管委)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