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滨政发〔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8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城镇化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坚持统筹推进,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在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处落户的人员进城落户。
三、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居住登记制度,依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着力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逐步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享有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调查统计等制度,整合司法、房管、人社、住建、卫生计生、民政、教育等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与需求,建立实有人口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解决部门间基础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实现资源融合、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综合应用,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数据支持,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五、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推动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模,均衡教学资源配置。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逐步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二)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布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疾病防控范围,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县、乡级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城乡医疗服务机制,完善以县级医院为主体、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三)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设立创业扶持基金,积极推进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
(四)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加快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政府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将已经在城镇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供应范围。将没有落户,但已取得居住证、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没有落户、没有取得居住证、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形成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逐步理顺市、县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