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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通知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08    信息来源: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土地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鲁国土资规〔2017〕2号)等文件要求, 现就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评估范围

拟在日照市东港区、各功能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9日至3月17日期间,向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机构备案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评估业务包括公开出让土地起始价、协议出让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格、收回土地价格、改变用途(或容积率调整)补缴差价、划拨改办出让价格等。

二、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3.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备案申请函(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师名单以及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评估机构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及机构印鉴留样表;

8.备案信息真实承诺函。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司印章,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执业土地估价师当场签字留样。

四、机构备案要求

符合资格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可按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