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6-06-20 京政发〔1986〕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征收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随正税分别缴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为市、区、县财政局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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