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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18〕28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


2018年8月8日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农经发〔2018〕1号),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以及农业“新六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情况,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厅商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通过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


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按50%执行。


第七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黄河滩区迁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1.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12.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3.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15.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6.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


前10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1-16项由县级农业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3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4-16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省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部门申报,省农业厅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材料初审。省农业厅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按照评审办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审打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2.综合评审。省农业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名单审定。省农业厅汇总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