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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桂地税函〔2003〕3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6-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

贵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计税有关问题的函》(工银桂函[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桂财税〔2002〕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如下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