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二、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