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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办〔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10月20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等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负责编制、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流程和制度体系。


省国资委指导、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并通过组织集中会审、审计检查等形式,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作为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反馈问题的整改,分析经营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交易或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所属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少提少摊成本(费用);


(三)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合并(汇总)范围变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和复查。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不含信用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财务决算报告中进行说明和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应当保证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省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产权关系按照会计准则将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


(一)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七)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结构化主体等。


实施委托管理等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七条  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反映其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等情况,并由省属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中逐一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内部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投资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统一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证省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省属企业有关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省属企业不一致的,合并时应当按照省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所属企业按照省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决算报表,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省属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以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决算报表项目转换,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企业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等情况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度内各种税项缴纳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


(五)企业内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六)关联方关系、关联往来及交易的披露;


(七)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九)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


(二)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三)非经常性损益说明;


(四)高风险业务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


(六)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说明;


(七)发行永续债、优先股、明股实债情况说明;


(八)资产损失管理情况说明;


(九)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说明;


(十)企业科技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境外企业情况说明;


(十二)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情况说明;


(十三)审计情况说明;


(十四)省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经济效益情况;


(四)现金流情况;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六)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股权(产权)转让及资产损失等重大事项情况;


(七)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八)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


(九)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及巡视、巡察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发展质量、重大财务风险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一)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及财务信息披露数据,应当与报送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以及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