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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通知
威政发〔2014〕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级各类政府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包括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等不宜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制。

  本通知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二、项目实施申请和代建单位确定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后,项目使用单位向市城乡建设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市城乡建设委组织审查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与代建项目等级规模和代建方式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以及必备的市场信誉、经营业绩和资金实力。

  三、合同管理

  代建合同须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由市城乡建设委、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并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备案。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四、项目实施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开工前应当编制进度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业务,但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实施中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作。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实施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履约责任,对合同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控制

  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威政发〔2013〕36号)规定规模的,须重新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变更,重大变更或者超出限额设计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按照废标处理。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城乡建设委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财务等方面的档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