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17〕472号)规定,现行有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的政策依据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1978〕10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1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06〕87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确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范围。
二、关于退休审核工作
(一)退休政策规定
1、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再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2、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即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生产操作岗位的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3、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和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市、州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工种和职工,不得按特殊工种审核退休。
5、用工单位违规在特殊工种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休时在用工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
6、在执行原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人事局《对执行甘劳薪〔1985〕90号文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劳薪〔1986〕115号)第三条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并参加劳动的人员,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的前提条件是本人随同父母到农村时是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
7、用人单位和授权经办单位负责参保人员档案的保管和整理。档案中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记载材料有被涂改、抽取、撤换等情况的,由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工会等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恢复原始记载材料,无法恢复原始记载材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并确认原始档案记载内容后,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档案丢失的,按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规定补建职工档案并经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工会等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做出结论,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建档案或补建档案要件不齐全致使原工龄无法认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