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
京金融〔2015〕97号

USHUI.NET®提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年3月10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但近期一些机构打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问题日益严重,造成极大社会危害。为进一步引导、促进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筑牢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本市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第10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防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企业借私募股权投资名义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本意见所称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投资未公开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二、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市工商局建立健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禁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各相关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主要行为规范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需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机构登记及产品备案;
(二)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三)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募集资金时,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投资信息;
(四)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