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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1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