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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1〕9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06-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组织研究和贯彻落实《通知》中部署的各项工作,克服困难,冲破阻力,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擅自减免和变相减免个人所得税和对于在核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纳税定额过程中有意压低税收定额的,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和领导决定的,必须按总局要求进行清理检查,坚决纠正。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总局《通知》中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纳入到全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之中。每年各市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不少于2件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各市局所得税处(科)和稽查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局上报2个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和收入环节,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控措施和管理办法,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在高收入行业全面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制度,为税收检查提供依据。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管理,各县(区)、分局必须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不少于100名的高收入者,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非居民护照号码作为税务登记编码建立纳税管理档案,要求上述人员在每年3月底之前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纳税情况并办理汇算清缴事宜。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体工商大户所得税征管力度,督促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税。对于不按规定建帐建制或帐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目前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业、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定额核定普遍偏低的问题,要重新进行一次调查测算,按照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评税委员会进行公开评税,科学、合理地核定税收定额。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得财务会计和税收理论知识的干部专职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科)必须指定一名处(科)长和50%的干部,县、区局必须配备专人专职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八、各市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6-01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六条失效

执行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