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14﹞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21﹞1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两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公布2022年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23〕40号)规定,文件名修改为“《关于印发〈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的通知》”,文件中“竞争类企业”统一修改为“市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或公共服务类企业”统一修改为“功能保障类企业”。
各委管企业:
经市国资委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细化分类监管,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管企业。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则。遵循统一的业务分类规则,确保业务类别的认定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
2、突出主业。重点考虑主业范围内、规模较大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跨类业务。
3、规范管理。跨类业务分类管理、单列统计,规范申请、认定、调整等操作流程,加强基础管理。
三、认定标准
1、市场竞争类企业承担政府交办任务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归入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自主决策、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业务归入竞争类。
2、企业跨类单项业务合计资产、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均高于10%。
3、市场竞争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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