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冀地税发[2004]5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8-21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协作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把国、地税协作落到实处。
二、省地税局将把强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作为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工作之一,并建立收入定期通报制度。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增值税、消费税增长与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不同步问题。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河北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纳税人所在地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郊区、工矿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较差的区域,税率为百分之五,个别偏远地方,税率为百分之一,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在集贸市场征收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