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人社规〔202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11/3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区局(产业)工会,各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要求,推进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退休人员保障水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从国情和市情出发,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企业年金的功能定位,积极推动本市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出发,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创新扶持力度,提升市场化管理运营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市场化格局,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稳步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持续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加强制度创新,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人员等),可按照《 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一)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聚集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率先垂范,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鼓励支持将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指标。
(三)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科教文卫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办法;有条件的可统一发起建立行业企业年金。以事业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可由事业单位发起建立;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也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权益归属等原则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建立应报经党委(党组)同意。
(四)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
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起建立,其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五)试点开展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片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对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使用的各类人才,片区可发挥区域优势,统一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驻区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打造“广覆盖、多角度、有侧重”的政策宣传模式,提升用人单位对企业年金政策、办理流程的掌握和理解水平;提升职工个人缴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
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深入用人单位,点面结合,宣传企业年金政策和年金产品,积极探索职工自主进行投资选择;同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供给,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五、加强规范企业年金方案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并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加快推进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优化办理流程,逐步实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网上申请、网上查询办事进度、网上打印办事结果,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一体化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服务系统,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七、建立信息公开和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政府、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实现参保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企业年金产品基本情况的透明化展示和便捷化查询。
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受托的本市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情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企业年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企业年金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19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本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人员等,均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三、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哪些流程?
答: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备案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3、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用人单位确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4、备案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用人单位选择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用人单位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和管理合同将筹集的资金缴交至确定的受托人投资运营,启动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四、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金方案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方案范本制定。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五、如何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答: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聚集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率先垂范,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鼓励支持将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指标。
六、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如何建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补缴吗?
答:鼓励科教文卫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办法;有条件的可统一发起建立行业企业年金。以事业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可由事业单位发起建立;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也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权益归属等原则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建立应报经党委(党组)同意。
为弥补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因编制问题产生退休养老待遇差距,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为其实际使用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但不应早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七、劳务派遣人员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答: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起建立;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先行为自有员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用工单位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企业年金方案。
劳务派遣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的差距,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八、服务本市“五个中心”功能建设,如何推动人才企业年金发展?
答: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和五大新城等片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使用的各类人才,片区可发挥区域优势,由片区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统一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驻区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考虑到各片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不一,参与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各类人才标准,可由各片区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片区给予人才个人账户资金激励,以及根据人才类型设计个人缴费梯度差。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的差距,可按各企业单独进行计算。
九、为推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下一步有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人社、财政、国资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等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参与度;二是加快推进数字化建设,建立信息公开和统计报告制度,畅通政府、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三方沟通渠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三是健全人社、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监管,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市企业年金的发展。
十、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一览(按拼音排序)
序号
|
单位
|
联络人员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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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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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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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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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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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8606953
/19946015510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239号2座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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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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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养老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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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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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0637544
/13817674286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9号建行大厦3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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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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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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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2802359
|
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1号7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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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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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王雯春
|
021-80102061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8层
|
|
5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荣志京
|
021-60459766
/18621660618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18楼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王东
|
021-50540166
/1391634593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号13楼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付洁
苏茸
|
021-20687928
/021-2068793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35F
|
|
8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中心
|
马丽雅
|
13916902433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1111室
|
|
9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陈洁凡
|
021-20713636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号26楼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杜士娜
赵炜
|
021-50375797
/021-503758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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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郝桐
|
021-20771331
/18602101301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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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