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23)规定,长期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购资格
(一)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3、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二)申请人的核定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申请人收入的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四)申请人财产的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以下财产: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二、销售购买
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销)售公告制度。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购房资格登记和购房申请登记时间及地点等。
(一)购房资格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资格登记按项目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报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委托查询书;
(8)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3、备案登记。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区住房保障机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据此予以登记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不予登记并发放《不予资格登记通知书》。
4、购房资格变更。已完成购房资格登记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变更手续。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但本批次未购房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变更购房资格登记项目后,参加一年内其他批次项目的购房申请登记。其中,持有《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变更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购房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对2008至2010年内每次参加购房申请登记且均未入围的申请人,再次参加购房申请登记时可直接进入正式入围名单。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轮候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优先用于市财力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程序另行制定。
三、预售许可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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