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17〕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海北州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州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北州公安局负责户口迁入政策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下列各类人员可在我州申请落户。


(一)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可直接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直接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可直接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四)经州人社部门发布,我州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五条 凡在我州就(创)业的大中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将本人户口直接迁入海北州户籍。其中,原户籍在我州的州外院校毕业生3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回原籍。


第六条 州外户籍人口在海北州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州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州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八条 凡被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满1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在单位集体落户,有稳定住所(含租赁房)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是在州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 凡在海北州内长期务工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在己在我州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内,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满1年、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1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租赁商业用房的不予落户。


第十一条 具有本州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