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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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贯彻落实《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
为确保全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2012〕336号)要求,结合海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海北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征用土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区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证新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已征地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保,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就业问题,并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海北州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海北户籍的农民(含水库移民)适用本办法。
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城北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协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二)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助资金。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
实际土地征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助标准。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四、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
五、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
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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