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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潍财综〔202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财政局公开有效政策文件清单【2022-07-08】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文)体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精神,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幼儿园后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240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潍坊区域以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指在街办或社区登记备案的下岗失业,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由街办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职工,其幼儿入园保教费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部分减免政策的职工,减免后的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

(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480元/生.月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及滨海区、峡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上属驻潍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驻潍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驻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以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201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潍财综〔2022〕36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体局(教育分局)、发改局(经发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保障广大干部职工保教费报销需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补充如下:
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退休(有退休证),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保教费报销政策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21〕25号)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http://www.weifang.gov.cn/162/55337/1587737195865837568.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简明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