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支持和鼓励省管企业改革创新建立考核免责机制的意见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支持和鼓励省管企业改革创新建立考核免责机制的意见
鲁国资规划〔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保护和鼓励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创新的有效机制,营造锐意进取、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建立免责机制的导向和原则
(一)尊重改革首创精神。建立鼓励创新、适度容错的考核免责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充分借鉴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有利于激发改革创新活力,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勤勉尽责、干事创业,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客观公正原则。对企业改革创新、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甄别对待,把创造性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与故意违背政策、有法不依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盲目决策、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与未尽职尽责、消极无为区别开来。
二、明确责任免除范围和条件
(一)改革创新工作,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其方案制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但由于缺乏成熟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改革创新工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区分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资产)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客观因素影响,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区分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后,按期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其责任。
三、规范免责认定程序和结果运用
(一)省国资委依据职责权限,在企业评价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过程中,区别不同责任情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免责认定:
1.申请。企业或个人因改革创新等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按管理权限提出免责申请。
2.核实。接到免责申请后,省国资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听取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
3.认定。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并反馈相关企业和个人。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免责认定意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企业依据职责权限和考核免责制度,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相关人员的免责认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的免责认定意见,及时抄报省国资委。
(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职责权限的事项,按规定移交处理。
(四)免责认定意见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经综合研判可给予正面评价或者免予扣分;涉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可酌情纳入客观调整因素考虑;涉及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四、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澄清保护制度。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信访工作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举报事项。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免责的问题,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完善跟踪纠错措施。企业应及时跟踪分析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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