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
烟发改能源〔202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打造“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因势利导,优化调整“十三五”规划目标,分解压实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前,全市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4400个以上(不包含个人自有充电桩),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
二、重点工作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协调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并预留足够的用电容量,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应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或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充电桩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市国资委、机关事务局分工负责)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六)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前,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市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市、县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三)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烟台市“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负责)
(四)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上限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五)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落实)
(六)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联合项目审批部门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落实)
(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八)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推进信息公开,通过有效公开渠道,公开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市场主体培育、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4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市里参照省里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承担统筹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调整优化后的任务目标(见附件),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公布各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本文件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附件:2020-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
2020年3月2日
附件
2020-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
|
截至2020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
|
截至2022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
|
充电桩(个)
|
其中:公共充电桩(不含专用充电桩)(个)
|
充电桩(个)
|
其中:公共充电桩(不含专用充电桩)(个)
|
芝罘区
|
415
|
291
|
515
|
305
|
莱山区
|
455
|
310
|
692
|
320
|
福山区
|
246
|
116
|
314
|
125
|
牟平区
|
225
|
113
|
301
|
121
|
高新区
|
109
|
43
|
137
|
52
|
开发区
|
232
|
143
|
325
|
155
|
龙口市
|
251
|
93
|
293
|
125
|
蓬莱市
|
270
|
219
|
420
|
230
|
莱州市
|
280
|
205
|
345
|
220
|
莱阳市
|
268
|
191
|
360
|
208
|
招远市
|
156
|
110
|
201
|
120
|
海阳市
|
232
|
137
|
311
|
148
|
栖霞市
|
96
|
57
|
126
|
65
|
长岛县
|
45
|
12
|
60
|
16
|
合 计
|
3280
|
2040
|
4400
|
2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