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01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最近,一些地区向省局询问对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所使用房产及占用土地征免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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