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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175号 2002-9-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4]157号规定,第二条有关补征增值税计算公式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规定,现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退税或审核未通过的有关补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类型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正常申报退税审核未通过。
二、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
(一)补征增值税的计算: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应根据补征税的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免、抵、退”税申报以及正常“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