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4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市局曾下发《关于加强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扣缴义务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计[2001]3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扣缴义务人使用、保管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并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取手续作了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