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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4-27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