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监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 鲁政发〔2010〕57号
)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住房建设快速发展,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缓解。但应当看到,尚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既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住房问题仍较为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当前,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市、县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市、县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供应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
(三)积极试点,稳妥推进。2010年,设区城市要全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机制,全面深入推进,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市、县要在尽快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建设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鼓励机构和个人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存量住房向政府审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出租。
四、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政府财力较弱、住房解困压力较大的市、县,可以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所在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后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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