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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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现就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单位职工的收入计算
本市单位职工(除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和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1999〕9号)规定的有《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和《解除进中心协议》的人员外,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单位的职工)申请低保时,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二、关于对执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内退人员的收入计算
根据沪劳保关发〔1999〕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撤销再就业中心以后,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并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和《解除进中心协议》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提供当时办理的上述两份协议以及企业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根据沪劳保关发〔1999〕9号文件规定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就高核定其实际收入,并按低保政策规定进入审批程序。
三、关于企业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及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的收入计算
企业长病假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工资收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现行的文件规定计算;协保人员及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在申请低保时,按其本人的实际收入(包括原单位补助等)计算。
四、关于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对于前来申请低保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要及时给予落实低保政策。在受理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救助申请时,发现单位未执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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