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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威政发〔2017〕23号规定,已不适应投资监管需要,决定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威政发〔2018〕1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层级控制到二级子企业,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市管国有企业已投资设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规范整合。

  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管国有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市管国有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应当在所属企业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20%以上。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预期投资收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需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四)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

  (五)相关风险分析;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

  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包括项目预期归属市管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对国内该行业进行全面分析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与项目研究论证或者责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核准:

  (一)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二)金融投资项目;

  (三)10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四)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2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不足1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二)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不足2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