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2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
鲁政发[1999]100号
)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
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开征
资源税,这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
资源税征收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业户,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针对部分矿产品税源零散的特点,要加强源泉控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或委托有关部门(如矿管、村委会等)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