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优化市以下财力分配格局;规范收入管辖关系,促进生产要素良性流动;推进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健全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为建设“富强滨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关系简明,优化配置。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设计力求简明,便于执行和操作。在保障各地既有财力的基础上,逐步优化财力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规范权责,分级负担。规范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制度,简化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民生底线。
(三)强化激励,统筹兼顾。完善财政分配政策,调动县(市、区)积极性,与其他领域改革相互衔接;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各级政府职能,发挥财政体制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市场公平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一)调整市与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税收分成办法。从2019年起,对县(市、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市与县(市、区)按以下比例分成:对滨城区和市属开发区,省、市、区按照20:40:40的比例分成;对沾化区、邹平市和博兴县,省、市、县(市、区)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成。其中:耕地占用税,市级按照比2017年增长部分进行分成。市级分成部分,执行中作为县(市、区)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按照《中共滨州市委印发〈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滨发〔2019〕8号)和上述分成办法,做好财政收入划分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衔接。各市属开发区原管辖面积范围内形成的市以下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作为市属开发区财政收入;各市属开发区整合的园区形成的市以下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作为原园区隶属县(区)的财政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就地入库。
(二)理顺收入管辖关系。建立“财源共享,共同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生产要素良性流动,消除区域分割,优化发展环境。1.下放部分企业财力。对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设原油开采企业和金融机构税收级次的通知》(滨政字〔2014〕46号)纳入市级收入范围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划定2017年收入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后,上述范围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比2017年基数增长部分,省、市、区按照20:40:40比例分成。
2.出台迁移企业财政收入分配办法。跨区搬迁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分配按照税收规模和迁移类型等属性分类管理。对于税收收入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根据市政府城市规划实施跨区整体搬迁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由相关区按核定的财力基数进行分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于违反规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吸引本地企业变更、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抢拉”本地企业注册等行为,除按企业近2-3年的平均收入如数划转外,相关办法出台后将双倍扣减迁入区财力。
3.建筑业、房地产、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税收分配,以及多地经营企业的收入确定,在遵循属地原则和现有框架的基础上适当完善。
四、深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一)将重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涉及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市与县(市、区)共担支出责任、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八大类17项重大基本公共服务,列入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今后根据国家、省改革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在严格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规定统一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地方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17项基本公共服务分级保障责任,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0个事项,实行市级分档分担办法。分档分担情况如下:市对7个县(市、区)补助比例分为85%、80%、75%、65%四档。第二类,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受灾人员救助2个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三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市属开发区财政事权划分按照滨发〔2019〕8号文件和上述负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调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双招双引”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财政负担比例原则上与财力分成相匹配。
五、改革完善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
(一)完善市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市级因提高税收分成比例新增的财力,按照“保基本、补缺口”的原则,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促进县(市、区)间财力均衡。
(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从2019年起,根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按每吨400元的标准(氨氮按每百公斤),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基金,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市级所收取的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建立大气、水、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大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
(三)完善县(市、区)财政增收激励约束机制。一是鼓励县(市、区)振兴实体经济。2019-2020年,对省按照《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增值税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