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基〔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根据《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津科规〔2021〕2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精神,促进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结合《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津科规〔2021〕2号)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本细则考核评价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考核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应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评价考核遵循“客观公正、促进共享”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与奖励,考核期为上一年度全年。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主要围绕运行使用、开放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四个方面开展,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共享服务成效、共享服务管理水平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