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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