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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9〕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全州实体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以及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北州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产业扶持和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用于我州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文化旅游、开发新型能源产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五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相关部门申报使用。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各部门项目额度数、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州直各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州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确定资金支持计划,同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超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由州财政局通过竞争性筛选,报州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海北州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条 实体产业发展的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州级及县级实体经济属地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结合我州发展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项目。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因生产经营用途,从商业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贴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海北州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体经济产业。


(2)规范安全:贴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奖惩挂钩制度建设,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3)择优扶持: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要求,经济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好,财务管理规范。


(4)额度控制:单笔贷款额度最好不超过1000万元。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服务“三农”实体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节能环保等新兴实体产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和建筑类);旅游、文化实体产业。贴息率按照实体经济的信用度,实行差别化政策,信用度越高,贴息率就越高。对上级已有的贴息政策,要积极争取,用好用足。


(二)固定资产奖补。重点支持实体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改造升级项目(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等,新建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下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产品安全水平的改造升级项目;高原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等。按照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或购置设备支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重点产业补助。对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进行补助,每年选择1-2个产业给予补助,拟补助的实体必须提出项目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入。


(四)阶段性持股。对条件成熟的实体经济,如果产供销没有问题,资金暂时性短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融资的,采取阶段性持股的方式进行补助。持股时间为3年,按5%收取固定的收益,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股比例不超过持股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持股到期后由实体经济进行回购或产权转让,收回投入的财政资金。


(五)新入规模以上实体经济奖补。对新增规上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


(六)总部经济补助。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青政〔2017〕70号)文件要求,对在我州注册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税收贡献情况,按纳税额给予前2年80%、后3年50%的财政奖励补助。


(七)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注入。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额度安排资金补充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


(八)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的注资。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额度安排资金补充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资本金。


第七条 申请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实体经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立在我州辖区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按属地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和企业快报;


(三)新型经营主体注册时间两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有发展潜力、有辐射示范带动能力,符合国家农牧业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报的实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