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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6月3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 ( 甘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相适应,就业培训与创业带动相结合,优化人力资本结构与和谐劳动关系相配合,加强失业动态监测与稳定企业用工岗位相促进的原则,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强化对企业用工动态的监测研判,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社会保险配套扶持和就业援助的政策,指导企业切实稳定岗位用工,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鼓励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确保全市各类企业平衡发展,就业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全市现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降至0.5%。2017年底前,经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经向省社保局申请,可在1年期限内,在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 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基数可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年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缴费应当全部按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齐。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二)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2017年底前,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经向省社保局申请,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经核准缓缴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后,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三)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施补贴。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的前提下,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合理分流、稳定疏转职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进行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的企业,一律按照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


(四)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技能。充分发挥稳岗补贴的功能,根据省上的补贴标准和政策,鼓励企业根据需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引导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制试点,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提高企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发挥好高技能人才带徒传技的优势。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配合企业做好技能人才评价。


(五)鼓励企业优化人力资本结构。鼓励企业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对企业新吸纳劳动力,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甘政发〔2015〕63号)精神,落实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从2016年起,每年根据省上下达指标数完成引导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服务期满后,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六)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权益。进一步监督、指导和服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快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和考核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挂钩,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