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22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以下简称城镇公共服务行业)是促进城市繁荣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一线从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度,把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解困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注重精准定向和分类施策,持续提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保障水平。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重点
1.工作原则。坚持增加供给、分类施策、职住平衡、定向保
障的原则,在房源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时可适度优先,充分解决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
2.工作重点。以解决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困难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优化服务,实现多渠道保障,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多措并举,多途径实施保障
1.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各地采取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激活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为保障对象提供多样性选择。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试点。
2.定向供给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城镇公共服务行业实行定向供给,由用人单位汇总员工需求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定向配租。用人单位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审核、配租工作,履行对租住员工动态管理责任,并督促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
3.支持单位自建租赁住房。支持城镇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职住平衡。单位自建租赁住房要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严格配租和退出管理。严禁以保障之名变相福利分房。
4.鼓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交通便利、公用设施齐全的中心城区,利用闲置土地或空置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5.加大住房租赁补贴支持力度。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公共服务行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县(市、区)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超过期限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单人单间方式承租成套住宅的,各地应依据其租金、承租面积,参照当地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合理确定补贴额度。
6.用好人才住房支持政策。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人才住房政策,分级分类解决城镇公共服务行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四、摸清底数,优化完善服务体系
1.摸清需求,精准施策。各地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服务行业的调研,摸清住房困难从业人员的数量、收入状况、居住现状、住房需求等基本情况,要更加关注乡村学校教师、城镇社区医院医务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制定针对性保障措施。
2.公开资源,精准对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周边配套设施等具体内容,方便保障对象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与城镇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沟通,上门服务,对接需求,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