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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25

北京、黑龙江、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此次重组涉及集团公司内的6个成员单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体制,按控股公司方式运作。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