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9-05 青政发〔2002〕10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收益分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市经营性土地,必须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依法进行土地供应。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上述用途以外的、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招商引资等特殊项目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并须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三)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行为一律无效,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重新出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交易。要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及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除外)供应,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土地补偿和收益分配政策
  (一)从2002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提取10—15%,专项用于补充和增加市土地储备周转资金。各区市政府可参照执行。(二)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后,对原土地使用单位予以适当补偿。1.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的土地补偿费,按现状用途标定地价的50%确定。
  2.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原出让时评估确认地价折算剩余年限的价款确定。其中,涉及国有土地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认。
  (三)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收回纳入储备,在支付土地补偿费后,因改变用地性质产生的增值收益,属地方财政收入。可视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原土地使用单位适当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分流安置。
  1.对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2001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和实行政府救助的特困企业(以下简称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和实行政府救助的特困企业),财政补助按土地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70%减去土地补偿费计算(含土地储备成本)。2.对其他企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按土地规划用途评估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的50%减去土地补偿费计算(含土地储备成本)。
  (四)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进行核算,并与原土地使用单位签订《协议书》予以确认,再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给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和实行政府救助的特困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要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由市财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已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不足以安置下岗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给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助,由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五)对市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核准的破产企业,其土地收回纳入储备后,继续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