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办发〔201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任务,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7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
》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下简称补缴纳入):
(一)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城镇户籍的认定办法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及城乡建设情况、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统一我市城镇户籍的认定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城镇户籍”对待,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一)居民户口本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二)所在村已变更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
(三)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资料: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三)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获奖证书、健康查体证、考勤表、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等能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五七工”、“家属工”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六)申请人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原则限定在年4月30日以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证明本人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档案资料;
5.申请人填写的《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6.在威海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二)审核。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以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等相关情况。
(三)公示。初审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公告》,组织用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镇)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批和待遇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办理补缴纳入手续,发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
五、补缴办法和待遇标准
全省统一制定补缴办法和待遇标准,共分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
一档标准,补缴额62130元,月养老金601元;
二档标准,补缴额50350元,月养老金492元;
三档标准,补缴额38560元,月养老金383元;
其中,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000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1)。
六、相关政策
(一)一次性补缴纳入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整理立档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补缴纳入人员应按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五七工、家属工”主要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三)原与威海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应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退回本人。
(五)截至年12月31日,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七)办理时限。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规定,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措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逾期不再补办。
七、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政策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区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同时要高度重视,自行研究妥善解决原镇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镇办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待遇等问题的处置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比对、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
附件:1.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2.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3.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示公告
4.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人员明细表
附件1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单位:元
补缴标准
|
55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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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岁
|
62周岁
|
6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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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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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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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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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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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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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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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上
|
月养老金标准
|
一档
|
补缴总额
|
62130
|
60630
|
59130
|
57630
|
56130
|
54630
|
53130
|
51630
|
50130
|
48630
|
47130
|
601
|
二档
|
补缴总额
|
50350
|
48850
|
47350
|
45850
|
44350
|
42850
|
41350
|
39850
|
38350
|
36850
|
35350
|
492
|
三档
|
补缴总额
|
38560
|
37060
|
35560
|
34060
|
32560
|
31060
|
29560
|
28060
|
26560
|
25060
|
23560
|
3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