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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兰政发〔2015〕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5〕107号)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14〕163号)精神,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棚户区(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一)健全征收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强职能职责,加大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近郊四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负责县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选定等征收行为的备案管理;负责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执业信用档案;负责兰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的法规政策考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访协调工作;对非公益事业项目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备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直属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承担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报批(备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定、报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统计上报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信息数据;负责收集、整理各类资料,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负责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二)成立专业征收实施中心,专职承担征收具体工作。征收补偿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极强,涉及住户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把懂政策、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征收一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征收实施中心承担,辖区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临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费用在项目中予以列支。


(三)建立指挥协调机构,全力推进征收工作。成立兰州市房屋征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审定疑难问题处理意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产、执法、公安、检察、法院、宣传、民政、审计、监察、维稳、宗教、信访等部门及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征拆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要形成大联动、大协调、大运转机制,碰到疑难问题,集体会商,并联审定,压缩征拆环节时间,提高办事工作效率。县区也应成立指挥协调机构。


二、完善配套政策,提供全面支撑


(四)出台配套文件,形成政策体系。市政府颁发的《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与《办法》配套的系列文件,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主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本辖区年度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年度征收计划。近郊四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突破和变通。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市棚改部门要主动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合并实施。


(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为征收工作提供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执行等工作。提取标准按征收补偿费用的1-3%计算,从项目中列支。原则上大项目提取比例低一些,小项目提取比例高一些,最终据实结算。工作人员误餐、交通、节假日加班补助等费用从工作经费中支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建立考评奖励机制,调动征收工作积极性。市、县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征收工作专项奖励费用,对在征收工作中按时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县区、部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优惠补偿,激励按期搬迁


(七) 优化安置方式,降低过渡风险。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方式。提倡县区政府先期购买存量商品房或采取“先建后征”的方式异地现房安置。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协调开发企业给予优惠,实现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


(八)完善优惠政策,提倡合理补偿下的受益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最低补偿面积和不享受最低补偿面积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缴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