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等27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19〕112号)规定,有效期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五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21﹞1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五年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


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出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除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遵循其章程规定外),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


1、对外捐赠的范围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2、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3、对外捐赠主体


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4、对外捐赠的对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5、对外捐赠支出规模


企业对外捐赠的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对于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1、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2、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各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对预算外的捐赠追加审批程序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市国资委(评价处)备案:


1、对外捐赠制度的备案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